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百鑫彩瓦厂与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81民初2505号
原告:滕州******。
经营者:***,女,汉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
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东区。
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与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州******撤回对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