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81民初3563号
原告:***,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东区。
法定代表人: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厚哲,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峰,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