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857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谷山村桥南头。
法定代表人:刘奉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街道振兴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13室。
法定代表人:陶铮,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青啤大道左岸名郡(小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蒋安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5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