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126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奉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跃、李威,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志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陶铮,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安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91元由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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