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7014号
原告:重庆瑞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7号G栋2-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4.82元,由原告重庆瑞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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