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6148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红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牛尾铺村炮墩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5687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钶轲,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姜官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678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红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红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红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8元,减半收取计3414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红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