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云0102行初14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
机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万彩城6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24313801213。
负责人:***。
第三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678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茨坝老村3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Q1HCN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及第三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本案撤诉申请系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