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248号
原告: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路碧鸡花园C幢1**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原告昆明树之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