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061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迪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4号自编号4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577930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战魁,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迪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8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1242524.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2月27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6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200000元,本院依法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65674.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23056.74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划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粤0305民初850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