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991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WCLYT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5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616043.3元及违约金(以261604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5执991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