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373-1号
申请人:深圳市精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康路59号一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KJX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精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365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565,394.6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