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99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汤坑社区同富西路67号****工业园二区16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929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未付调解款761596.71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9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