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32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诚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沙栏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诚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诚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诚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诚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6元,减半收取计103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318元,由原告中山市诚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诚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5636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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