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62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世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打石岭路128号百金汇工业园A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69606。
法定代表人:吴**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东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世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7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666833.99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95902.3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666833.99元,收取执行费29068.3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9068.34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624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