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2480号
原告:东莞市禾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1××××××××××××283,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8区金******901,公民身份号码:362××××××××××××118,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禾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粤1973财保339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账号为442××××××××052509313的银行存款77440.31元(当时实际冻结金额为77440.31元,详见编号为No.A0015358的查封财产清单)。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及解封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禾驰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东莞市禾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账号为442××××××××052509313的银行存款77440.31元的冻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94.4元,由原告东莞市禾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5元、保全费94.4元,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700元。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均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已预交868.01元,超出上述金额的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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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