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1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31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