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2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良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向治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