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01号
申请人:***,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路1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寰,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崛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1年6月23日立执保案件,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以内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65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债权、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