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01号 申请人:***,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路1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寰,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崛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1年6月23日立执保案件,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以内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65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债权、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