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业,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成业与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2020)鲁148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本金为24679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陵市××示范园区内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为2016-××6)。以上财产已由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冻结。
3、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欧德兰牌汽车一辆,该年限已久,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可供执行信息。
三、经到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委托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