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05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4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