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恢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55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1552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