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恢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55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1552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