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初454号
原告:北京禹海宏大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千禧兴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口3号楼北京交通旅社内。
法定代表人:赵征。
原告北京禹海宏大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被告北京千禧兴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禹海宏大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合理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禹海宏大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宋毅
审判员鲁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董沛
书记员刁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