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848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业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芮文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保全费1130元,均由原告马鞍山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