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6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11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6519.22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银行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信用惩戒: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人员名单。
四、2020年12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立案至今本院对执行人处置财产查控、查找、处置等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工作表示理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沈 力
审判员 许亮亮
审判员 田水宝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