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执49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大理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90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41082.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324.86元,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另因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466元,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已执行到位11965.24元。剩余执行款,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经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创新工业园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安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