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

某某、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01民初3516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6日生,白族,大理市人,住大理市。(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云南德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大理市。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丈夫)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432545821B。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住址:大理市下关镇兴盛北路州广电中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229100173。 负责人:李娟,系公司经理。 住址:大理市大理镇**小区**路147号。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3WFW7B。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住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附8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312105112。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住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联通综合楼。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2月13日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316212.62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年8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所产生营养费27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900元、外购药品6523.8元、交通费30000元、节假日护工费7056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25929.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原来是大理园林绿化队的员工,已于2018年10月1日办理病退手续。2018年2月8日原告被安排到大理古城红龙井水景街巡视卫生情况,上午10时40分许,在巡视到红龙井水景街上段与***交叉路口大理市苍山电视台的一幢建筑下面时,因大风天气,致使四被告架设在建筑物上的通信线缆挂掉转播台屋顶瓦片檐角部分,部分瓦片和该檐角脱落,砸到正在巡视卫生情况的原告头部,原告受到冲击后,向右侧倒地时,颈部撞击到路沿石上,造成原告头部及颈部损伤。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到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0日至3月15日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同年3月15日至5月10日三次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科住院治疗;同年5月10日起至今均在昆明同仁医院治疗,现原告仍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的伤情经双方共同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原告此次损伤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评估为:1、定期门诊复查、营养神经药物、择期予行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对症支持等治疗,其后期医疗费用为20000元(若后期需继续住院***疗或其它特殊治疗,其后期医疗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2大小便功能障碍,后期需尿不湿、尿袋、便盆、一次性医疗中单等医疗卫生用品,其后期费用为900元/月(终身);护理期限为终身(完全依赖护理,护理人2人)。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产生部分医疗费用以及截止2018年8月13日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5年的护理费已经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现原告就原告在2018年12月12日至2020年2月13日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以及原告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所产生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告共同辩称:答辩人均系网络通信运营商,均在云南大理苍山电视转播台楼房内设有通信基站:输出的部分通信线缆架设于转播台屋顶。2018年2月8日上午10时40分许,因大风天气,致使答辩人架设的通信线缆产生位移并坠落,在线缆坠落过程中,拉扯到转播台屋顶瓦片檐角部分,致使部分瓦片和该檐角脱落,意外砸到正在低头玩手机路过此处的被答辩人颅部,被答辩人在颅脑受到冲击丧失意识后,因惯性向右侧倒地时,颈部撞击到路沿石上,造成被答辩人头部及颈部损伤,后经路人报警送医救治。事发后,经四答辩人联合勘查现场确认,大风天气刮落的通信线缆系四答辩人所有,因电缆捆绑在一起,共同坠落时拉扯到电视转播台屋顶檐角部分,才导致屋顶檐角脱落,砸伤被答辩人。故在本案中,四答辩人愿意共同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合法票据及实际住院情况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按100元/天计算。营养费以医嘱或鉴定结论为计算依据,按30元/天计算。交通费以被答辩人本人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为准,须相应票据支撑。外购药物费用,须遵循相关医嘱,无医嘱不予认可,且须结合发票计算。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大理园林绿化队的员工。2018年2月8日被安排到大理古城红龙井水景街巡视卫生情况,上午10时40分许,在巡视到红龙井水景街上段与***交叉路口大理市苍山电视台的一幢建筑下面时,因大风天气,致使四被告架设在建筑物上的通信线缆挂掉转播台屋顶瓦片檐角部分,部分瓦片和该檐角脱落,砸到正在巡视卫生情况的原告头部,原告受到冲击后,向右侧倒地时,颈部撞击到路沿石上,造成原告头部及颈部损伤。2019年2月2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诉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对过错责任的承担和截止2018年8月13日的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书确定原告的后期***疗费以实际产生后另行诉讼。2021年3月1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9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截止2018年12月12日的住院医疗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决。2018年12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原告在昆明同仁医院治疗再产生住院医疗费315808.49元,门诊费704.13元(其中523.13元为前诉案件遗漏的2018年2月8日产生的门诊费),外购药费6523.8元,共计323036.42元。 本院认为: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与四被告健康权纠纷的过错责任的承担作出了确认,本院对上述判决书确认的过错责任的承担予以认可并适用于本案。原告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截止2020年2月13日再产生医疗费共计323036.42元,系原告进行正常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四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原告主张的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共计548天的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云南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营养费参照当地生活标准酌定为50元/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交证据,但原告家属在其就医期间需往来于居住地与医院之间,已实际产生交通费用,截止2020年2月13日酌定支持交通费10000元;原告主张的节假日护工费包含在已经裁判的前诉案件的护理费中,本案不再重复支持。综上,本案四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1523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415236.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