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901民初284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6日生,白族,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大理市,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丈夫) 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432545821B。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大理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229100173。 负责人:李娟,系公司经理。 住址:大理市。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3WFW7B。 负责人:***。 住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312105112。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并经当事人确认原告所诉的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更名为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020年2月13日至2022年1月6日再产生的住院医疗费439569.17元以及原告***2020年2月14日至2022年1月6日所产生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13800元,以上费用共计553369.1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原是大理园林绿化队的员工,已于2018年10月1日办理病退手续。2018年2月8日原告被安排到大理古城红龙井巡视卫生情况,上午10时40分许,在巡视到红龙井水景街上段与***交叉路口大理市苍山电视台的一幢建筑下面时,因大风天气,致使四被告架设在建筑物上的通信线缆挂掉转播台屋顶瓦片檐角部分,部分瓦片和该檐角脱落,砸到正在巡视卫生情况的原告头部,原告受到冲击后,向右侧倒地时,颈部撞击到路沿石上,造成原告头部及颈部损伤。2019年2月27日大理州中级法院(2019)云29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诉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对过错责任的承担和截止2018年8月13日的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书确定原告的后期***疗费以实际产生后另行诉讼。2021年3月17日大理州中级法院(2021)云29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截止2018年12月12日的住院医疗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决。2021年6月25日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截止2020年2月13日的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作出了判决。现原告就2020年2月13日至2022年1月6日住院治疗期间再产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及原告2020年2月14日至2022年1月6日所产生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此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553369.1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43956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200元(692天×100元/天)、营养费34600元(692天×50元/天)、交通费10000元。 四被告共同辩称:答辩人均系网络通信运营商,均在云南大理苍山电视转播台楼房内设有通信基站:输出的部分通信线缆架设于转播台屋顶。2018年2月8日上午10时40分许,因大风天气,致使答辩人架设的通信线缆产生位移并坠落,在线缆坠落过程中,拉扯到转播台屋顶瓦片檐角部分,致使部分瓦片和该檐角脱落,意外砸到正在低头玩手机路过此处的被答辩人颅部,被答辩人在颅脑受到冲击丧失意识后,因惯性向右侧倒地时,颈部撞击到路沿石上,造成被答辩人头部及颈部损伤,后经路人报警送医救治。事发后,经四答辩人联合勘查现场确认,大风天气刮落的通信线缆系四答辩人所有,因电缆捆绑在一起,共同坠落时拉扯到电视转播台屋顶檐角部分,才导致屋顶檐角脱落,砸伤被答辩人。故在本案中,四答辩人愿意共同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合法票据及实际住院情况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按100元/天计算。营养费以医嘱或鉴定结论为计算依据,按30元/天计算。交通费以被答辩人本人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为准,须相应票据支撑。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2741号,已经判令后续治疗费20000元,现属于后续治疗阶段,该笔费用应当在医疗费中扣减。答辩人仍希望***按照其病程,进入国家定点正规医疗单位进行后续***治疗。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大理园林绿化队的员工。2018年2月8日被安排到大理古城红龙井巡视卫生情况,上午10时40分许,在巡视到红龙井水景街上段与***交又路口大理市苍山电视台的一幢建筑下面时,因大风天气,致使四被告架设在建筑物上的通信线缆挂掉转播台屋顶瓦片檐角部分,部分瓦片和该檐角脱落,砸到正在巡视卫生情况的原告头部,原告受到冲击后,向右侧倒地时,颈部撞击到路沿石上,造成原告头部及颈部损伤。2019年2月2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诉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对过错责任的承担和截止2018年8月13日的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书确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为20000元,后期***疗费以实际产生后另行诉讼。2021年3月1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9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截止2018年12月12日的住院医疗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决。2021年6月25日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截止2020年2月13日的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决。四被告对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均已履行完毕。2020年2月13日至2022年1月6日,原告继续在昆明同仁医院住院治疗692天,再产生医疗费439569.17元。 本院认为: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与四被告健康权纠纷的过错责任的承担作出了确认,本院对上述判决书确认的过错责任的承担予以认可并适用于本案。原告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截止2022年1月6日再产生医疗费439569.17元,系原告进行正常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四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2018)云29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20000元与此后实际产生且四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为重复计算,在本案中对已支付的后续治疗费20000元予以扣减。原告主张的2020年2月13日至2022年1月6日共计692天的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云南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为69200元(692天×100元/天),营养费参照当地生活标准酌定为50元/天为34600元(692天×50元/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交证据,但原告家属在其就医期间因陪护需往来于居住地与医院之间,已实际产生交通费用,截止2022年1月6日酌定支持交通费10000元。综上,本案四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截止2022年1月6日的各项费用共计533369.17元(439569.17元-20000元+69200元+34600元+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533369.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