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6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高小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跃,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昌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20)皖0503民初1679号民事裁定,冻结***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仲信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