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3832号
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沿街房一幢。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润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万慧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润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润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