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200号
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1单元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N956Y。
法定代表人:毕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沿街房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39321812。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2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2661-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2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巩若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