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661-1号
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1单元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N956Y。
法定代表人:毕晓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沿街房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39321812。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2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缴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2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86元,由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巩若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