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705号
申请人:淄博冠川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
法定代表人:高希军,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现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冠川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淄博冠川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忠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