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707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39321812。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