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3021号
原告:淄博桥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西外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雁阳社区淄城路88号甲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桥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华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桥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56元,由原告淄博桥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