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066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639号儒林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75640854D。
法定代表人:陈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起诉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000元或等额其他财产(全椒县广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应返还的保证金债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或查封被申请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应返还的保证金债权479000元。
案件申请费291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晋圣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高雨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