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8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蜀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谢彩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审被告: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陈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蜀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皖1124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蜀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蜀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梅
审判员 刘先勇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封伟
书记员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