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家其,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7564095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3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