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执保7号
申请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陕西营小区5号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999555698J。
法定代表人:潘玮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滦区双塔山镇下甸子村原一中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69082474A。
法定代表人:袁生,职务:经理。
申请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裘 民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