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财保4号
申请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陕西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玮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下甸子村原一中队。
法定代表人:袁生,经理。
申请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市双滦区元宝山**御景国际公寓1-11层房屋,总面积10680.29平方米,价值7000万元进行保全(详见附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保单保函号为:1599001101020703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市双滦区元宝山**御景国际公寓1-11层房屋,总面积10680.29平方米,价值7000万元进行保全(详见附表)。查封期限为2019年2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