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42号
原告:**有,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小区**楼503办公。
法定代表人:周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葳,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有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赵敬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