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凌源市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7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凌源市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东城办事处东五官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凌源市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牛营子镇牛营子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林,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凌源市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市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诉争的《建筑工程结算协议书》无效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张国林与***及吕大民三人是合伙关系,***在诉争的工程中已投资近200万元,乾丰公司认可***是实际施工人,却背着***和吕大民,与张国林签订建筑工程结算协议,并给了张国林一套位于大河南的房子。***与吕大民从未对张国林有过任何授权,其签署的法律文书对***及吕大民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张国林与***及吕大民系合伙关系,从未推举过负责人,张国林也不可能成为负责人,应认定结算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宏涛
审 判 员 韩 梅
审 判 员 唐云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玉伦
书 记 员 邢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