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凌源市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市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2民初1548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晋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牛营子镇牛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友,经理。
被告:凌源市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办事处东五官村。
法定代表人:路延伍,经理。
被告:张国林,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原告***诉被告凌源市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市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邦
审 判 员  王金平
人民陪审员  邵春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相荣
书记员韩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