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古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良乡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淄博古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12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809199.16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809199.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