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

淄博古鼎实业有限公司、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2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古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良乡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淄博古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按时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13日、2022年3月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冻结。 2021年11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2年4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执行被执行人118865.58元,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