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

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207号之一 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张店区。 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东段178号甲2(良乡村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4075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该案已审结,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