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207号之一
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张店区。
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东段178号甲2(良乡村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4075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该案已审结,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贝诺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