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芊汇生态屋顶绿化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02执异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晋城市沁水县人,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南芊汇生态屋顶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晓红,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芊汇生态屋顶绿化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8月22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由河南芊汇生态屋顶绿化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本案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途中被执行主体变更名称,为执行工作带来干扰,现特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为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2016)晋0502执6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首先,判决书诉讼主体错误。在贵院(2013)城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以变更后的名称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委托代理手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开庭传票和通知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人都明确知道上诉人是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开庭审理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未给上诉人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一年后的2016年8月31日,贵院向答辩人送达(2016)晋0502执665号执行通知书后,答辩人经联系贵院询问执行的判决书文号后,在网上查询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晋市法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并未将名称变更后的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并未裁决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错误是根本的事实错误,应当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纠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变更主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发生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申请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但本案中,申请人以错误的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对于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申请人可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予以纠错,法律没有赋予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变更上级法院判决书内容的权利,贵院也无权变更上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不仅是诉讼主体错误,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理程序各方面也都明显存在错误和违法之处。答辩人在2016年9月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与河南芊汇生态屋顶绿化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0年涉诉本院,后对本院作出的(2010)城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2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1)城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原告***申请和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3)晋市法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后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另查明,河南芊汇生态屋顶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变更名称为“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受理的条件,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变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