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北新区。
上诉人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芊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上诉人无关,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了劳务。本案是追讨劳务报酬的纠纷,应该按照一般管辖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郑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