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2民初3137号
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上海城一期B块S-01-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辽宁路84号。
主要责任人:孔胜利。
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缪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