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2民初3663号
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