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

伊宁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4702号

原告:**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解放西路**上海城**B块**。

法定代表人:林海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琼,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汪力,职务不详。

原告**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原告**市泉淼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钰玮